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登记
1、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与从事工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本企业职工是指与本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3、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承包企业对承接的建设工程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必须在劳务作业工程开工前,提供下列资料到劳务进行登记:
(1)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总承包、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登记表;
(3)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名册(上述人员必须已在劳务办理人员备案手续)。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空壳化”太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后,劳务企业和劳务队便成了施工生产的主力军,多数劳务企业缺乏相应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不注重对农民工的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难以形成稳定的、高素质的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包工头就是其中一种劳务用工形式。
据统计,有些地区劳务分包企业的“空壳化”比例高达62%以上,这些公司接到劳务分包任务后,靠着少数几个管理人员,临时拼凑缺乏组织、受教育程度较低、未经职业培训的农民工队伍来进行施工建设,导致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行为屡屡发生。
劳务公司的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正在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化,但现在劳务公司的现状是:一方面,劳务作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管理系统的实质要求,凭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操作;另一方面,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劳务人员也缺乏约束力,劳务人员只服从他的直接雇主指挥而不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人员的管理;此外,一些劳务分包商承揽工程后,还会将工程进行二次、三次分包,造成管理成本和跨度过大,执行力下降。